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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实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6903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0日 00:43:39     来源:党办  

地实党[201020 

 

所属各单位、各党支部:

现将《地实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职工、党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20101018 

 


地实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我所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一是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9个方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涉及全所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和重大政策措施;涉及全所性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除;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机构设置、调整意见;经济责任制办法、财务预算的编制、申报、调整和追加,年度财务决算,财务收支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其它专项审计;生产、检测工地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中层以上干部的考核、奖励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二是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科级以上干部的推荐、提拔和任免;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三是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重大科研项目、地质勘查项目;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的购置、维修;重大职工福利支出。四是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一是规范提交程序。拟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就相关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了解和掌握具体的情况。议题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主要负责人确定。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和沟通,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有关材料,一般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一天送达各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二是规范决策程序。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策。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所议事项内容需保密的,除经研究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的,与会人员不得外泄。三是规范列席和回避办法。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人员可以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参加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领导班子所议事项,按照规定需要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回避的,有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觉回避。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或主管部门反映。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决策考核评估工作由党委领导,纪检监察、工会、审计和有关职能部门参加,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检查。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办公室要按照工作督办制度,负责跟踪督查“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严格按照要求和规定时限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进展情况。工会、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三重一大”事项的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是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得其他成员同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二是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导致集体决策或决定失误、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三是领导班子成员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不按照集体决定履行自己分工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四是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导致工作失误或引发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的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主要根据个人职责范围和权限,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并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