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机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数:4215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1日 00:18:11      

地实〔201433 

所属各单位:

《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机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14514日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

2014515


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机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使用管理,保障本所正常工作用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根据《安徽省地矿局公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地矿局《关于加强地勘单位生产经营用车管理的意见》(地财〔20147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分类

(一)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用车、后勤保障用车);

(二)生产经营业务用车(各经营实体配备的车辆)。

二、用车管理

(一)公车只能用于本单位正常运转的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

(二)公务用车由所办公室和安全保卫科负责管理;生产经营业务用车由所属部门负责管理。

(三)公务用车在保证所领导用车前提下,统筹安排使用,并做好派车用车登记和审算手续。所级领导用车在合肥市区内由安全保卫科安排,合肥市区外需填写派车单经所长同意。职能科室用车在合肥市区内(一环以内原则上不安排车)由科室主任先填写派车单后安全保卫科安排,合肥市区外需经分管所长同意。合肥市区内持有上岗证人员申请自行驾车的需填写派车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派车,所办公室对于自行驾车的里程数和车况进行监管。

(四)生产经营业务用车由有关科室主任负责安排使用。

(五)在公务用车紧张的情况下,由安全保卫科负责与所办公室和业务用车的部门协调解决用车问题。

(六)职工患重病、急病就诊,经批准可派车接送(仅限于合肥市区内的各家医院)。

(七)由本所主办、承办较大型会议需要用车的,配备有车辆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应积极支持全所工作,尽量在会议期间不安排车辆外出,并服从会务组对车辆的统一调配,做好会议服务工作。

三、车辆管理

(一)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除生产经营外,不再配备一般公务车。严禁公车私用,不得给任何个人配备公车,不得长期占借下属部门车辆。

(二)车辆管理基础工作由各有车单位负责,公务用车基础管理工作由安全保卫科负责,具体包括建立基础档案、各种税费办理以及车辆的安全检查及维护保养。

(三)安全保卫科负责全部车辆的车辆保险购置及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等方面工作。

(四)安全保卫科根据工作需要、车辆使用状况及有关规定,拟定车辆的配备、更新、报废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严禁将车辆转借他人使用或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六)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车辆不足的,可以到有资质的社会车辆租赁公司租用车辆。租用车辆签订租用合同必须明确租用时间、线路、价格和安全责任事项等。

(七)车辆维修和保养全部纳入统一管理,具体由安全保卫科负责,对需要维修保养的车辆,由驾驶人员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经安全保卫科同意后,方可送定点维保点维保,数额较大(超过2000元)必须报所长同意;在外地发生故障或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需送修的,需电话请示,回来后补填维修单。

(八)未经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购买汽车配件,如需购买汽车配件,需经安全保卫科及分管领导同意,所购配件及时记入车辆基础档案。

(九)除安全保卫科管理的车辆油料报销由其登记外,其余车辆用油报销需到办公室登记。

(十)每年年末,各部门将车辆使用情况报所安保科备案。

四、车辆安全管理

车辆安全管理执行所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五、本办法由安保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