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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涉密计算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数:6498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7日 22:27:00   作者:管理员   来源:办公室  

地实[2010]55号 

所属各单位:

     《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涉密计算机管理规定》经所保密委员会成员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所办公室近期将开展一次涉密计算机清理工作,请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涉密计算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所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所所有涉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称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用于采集、存储、处理、输出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硬件(含外围设备)、软件、数据的组合。

     第三条  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保密委员会主管全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所办公室是实施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具体负责部门,主要职责是:

     经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保密委员会授权,负责制定、修改我所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制度;负责我所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工作,对我所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情况和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措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安全保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我所的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不得使用涉密计算机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安定的活动,不得危害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二章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确定和注销

     第五条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需要使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部门,应向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注明使用场所、管理人员、安全保密措施,填写《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登记表》(见附表一)。

     所办公室负责对申请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登记备案并进行标识。标识后的计算机可以作为涉密计算机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所办公室同意,不得私自去除涉密终端系统密级标识。

     第六条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需要注销涉密计算机的部门,应向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确保申请注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所有涉密信息已经被彻底销毁、清除,填写《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注销审批表》(见附表二)。所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并检查涉密信息的销毁情况,批准注销并登记备案、收回或销毁涉密标识。

第三章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系统应安置在符合保密规定要求的安全场所,符合防盗、防火安全要求,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本计算机的密级标识。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设有专门的系统管理员。涉密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为经过审核、批准并经过保密培训教育的涉密人员;涉密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应具备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及计算机技术防范的相关知识,掌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基本知识。

     涉密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我所制定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涉密计算机系统的管理职责,确保涉密计算机的安全、保密。

     第九条  涉密计算机系统的使用人员必须经部门主管领导和涉密计算机管理人员的批准。未经批准人员严禁使用涉密计算机系统。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严禁接入互联网,必须与互联网保持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不得以任何形式与非涉密计算机连接。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应符合安全审查机制要求,必须安装和启用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的病毒防护软件,并及时更新;未经病毒检测的软件和数据禁止在涉密计算机系统中使用。

     第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系统必须设置开机密码和用户登录密码,密码应有足够的长度且为字母和数字的组合;机密级10位,秘密级8位;机密级密码至少每周更换一次,秘密级密码每月更换一次。要建立身份鉴别机制和安全访问控制机制,禁止未授权使用和越权使用。

     第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所使用的各类载体(硬盘、软盘、光盘、移动硬盘、U盘等),要登记备案,要建立完备的使用管理体系。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不得降低使用密级。

     第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未经系统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更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软硬件配置,不得接入任何媒体设备和通讯设备。

     第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对其使用、保管的涉密计算机和计算机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将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送修,确需维修的,须到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派员协助计算机使用人员送到合肥市保密局指定的单位维修,或在确保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安全的前提下,请厂家上门维修。维修前,应将系统中存储介质卸除。维修过程中,管理人员要现场监督,不允许任意更换部件或安装未批准使用的硬件或软件。

     第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在报废前,应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先进行脱密处理。被批准脱密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的涉密信息必须有密级标识。文档、图表、图形、数据等涉密信息,要在首页显著位置设置密级标识,无法在首页标注的,可以将密级标识标注在文件名称的后面;涉密应用系统的软件(程序)、数据文件,应将密级标识标注在文件或文件夹名称的后面;软件运行首页和数据视图首页均应标注密级,标注密级标识会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可以只在文件或文件夹名称上标注。

第四章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必须遵守本规定的各项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系统不得存有涉密信息,涉密信息必须存放在光盘、移动硬盘、U盘、软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与便携式计算机分离保管。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出入公共场所或带回家中,因工作需要,需携带外出时,使用人应填写登记表,说明外出的去向、事由、涉密事项的密级、外出及返回时间等,经部门领导检查审批后,方可携带。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所办公室负责对涉密计算机信息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至少每年检查一次涉密计算机系统的保密工作情况,若发现问题,应立即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应及时上报所保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各涉密部门主管保密工作领导负责对本部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规现象,应立即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安所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人员泄露国家和单位秘密者,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因泄密对国家和单位造成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由于部门领导监管不力造成涉密计算机系统相关信息的泄密,一经发现,将上报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保密委员会并追究当事人所在部门的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的各种文字记录,应由所在部门计算机管理员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所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登记表 & 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注销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