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经所安委会研究,现将《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nbnbsp;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为了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感和自觉性,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依据《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除所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科长以外的本所在岗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熟悉本所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坚持参加本单位每月一次的安全例会和班组安全例会;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所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科长必须具备本所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 所及所属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我所目前涉及特种作业的岗位有: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厂内机动车驾驶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 所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科长应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经具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质的单位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十条 所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一条 所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科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 所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科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三条 所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科长再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范、标准和政策。
二、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典型事故案例。
第十四条 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兼职安全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本所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
三、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防范及事故的应急处理。
四、安全生产台账记录、管理等。
五、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十六条 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学时。
第十七条 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兼职安全员再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本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典型事故案例。
第十八条 新从业人员,应进行所级(一级)、所属单位(二级)、班组(三级)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所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有: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二、二级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有: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三、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没有设置班组的二级单位,对新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将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进来。
第十九条 新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新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劳动人事科组织,安全生产管理科和所在单位、班组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并获得国家统一印制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每4年复审1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如新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对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其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第二十七条 临时用工(是指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用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采取“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所属各单位必须对临时用工进行从事本工作相应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操作,并将安全培训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和方法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包括: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班组安全活动;各类安全生产业务培训班;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安全文化知识竞赛等。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方法包括:讲授法、实际操作演练法、案例研讨法、读书指导法、宣传娱乐法。
第三十条 所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科长采用专门培训的形式,须在具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质的单位培训。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劳动人事科会同安全科统一安排,采用专门培训的形式,须在具有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资质的单位培训。
第三十二条 新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从业人员的所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律采用授课、试卷考核的方法;二级单位和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原则上要求采用授课、试卷考核的方法,也可以采用授课与实际操作演练、读书指导相结合的培训方法。
新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律填写《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注明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授课人姓名、培训时间、培训日期等。
第三十三条 所属各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可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选择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和方法,如: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班组安全活动;各种安全生产业务培训班;事故现场会;安全文化知识竞赛等。
第三十四条 利用宣传橱窗、简报、安全宣传画、安全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及上级布置的有关安全宣传活动,努力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用来源于安全措施经费。
第三十六条 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必须记录在案。安全管理科负责建立在岗人员安全档案、劳动人事科负责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