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安全生产奖罚办法》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我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所安委会研究,现将《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安全生产奖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安全生产奖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我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进本所在岗员工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的提高,减少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奖罚,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惩罚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是指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不等同于所地实[2005]29号文《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年度安全奖管理办法》中的年度奖,不包括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处罚是指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反本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要求的单位和人员的内部处罚,包括通报批评、行政记过、处以罚款等。对构成安全生产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不在本办法处罚范围。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本所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1000元以上的奖励:
1、在安全生产技术、环境保护、安全科学研究方面获得地(市)以上成果奖的;
2、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取得显著业绩的;
3、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4、参加抢险救护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所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中做出一定贡献,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200~1000元的奖励:
1、在本所安全生产技术、环境保护、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工作中取得一定成果的;
2、在安全工作中坚持原则,敢于举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3、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避免了事故发生的;
4、抢险救护中有突出表现的。
第三章 处 罚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安全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单位评选先进集体、安全先进集体资格,扣发年度安全奖(相应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予返还),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当事人行政记过处罚。
1、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履行安全职责,安全管理混乱,造成伤亡、火灾、爆炸,中毒事故或发生职业病的;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导致事故发生的;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发生工伤事故的;
4、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导致事故发生,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吸取事故教训,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6、谎报或瞒报事故的。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安全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评选先进个人、安全先进个人资格,扣发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3~6个月安全奖并予以通报批评:
1、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各类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2、未按规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培训或召开安全例会;
3、未按规定报送各类安全生产报表的;
4、未按规定记录安全生产台帐的;
5、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6、未按规定储存、使用、处置危险物品;
7、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8、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9、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的;
10、新建、改扩建项目(包括装修项目)或其它地勘、工程项目,交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建(装修)、施工的;
11、袒护或包庇事故责任者或对坚持原则、维护安全生产的员工打击报复的。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责令其离岗,取消其评选先进个人和安全先进个人资格:扣发当事人1~3个月安全奖:
1、违反本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职责和岗位操作规程;
2、不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3、无故或借故不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技术培训的;
4、发现事故苗头不积极排除或采取防范措施,又不立即报告的。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的认定
第十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在每年12月初向所安全科报送相关材料,由所安全科提出奖励意见,经所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查研究,报所领导批准后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小组提出处罚意见,经所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查研究,确定处罚形式和罚款额度。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