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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浏览次数:6207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08日 19:27:45     来源:安全科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
    经2008年7月16日所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安全生产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职工学习、贯彻。2002年8月印发的《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本所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条  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使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不断改善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应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条  根据“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所长是本所的安全责任人,对本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九条  所工会依法组织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采取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违章,谁承担责任”的生产经营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全所上下联动,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应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修订本所的标准、规程。

 

第二章  所级领导岗位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所长岗位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委托分管安全副所长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设立所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或调整本所的安全管理机构和网络。

三、负责建立健全并适时修订本所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上与省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下与所属各单位的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四、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所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保证安全生产人、财、物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提取安全经费,并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费用的使用符合国家和省、局有关规定。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开展演练。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九、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分管安全工作副所长岗位安全职责

一、负责全所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直接对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

二、协助所长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负责设立所安全监督检查小组

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负责召集安全工作会议,做好安全工作的上传下达,组织实施所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

四、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五、组织所级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及时向所长报告。

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核、表彰工作,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七、督促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进行跟踪管理、检查。

八、组织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九、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审查、监督和验收;督促安全生产措施经费整改项目计划的落实,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经费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事故;督促有关部门按时完成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报告、统计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十一、根据“一岗双责”原则,对其分管部门的生产安全负领导责任。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党委(纪委)书记岗位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

二、组织基层党组织监督和保证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发挥党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把安全生产纳入先进支部、优秀党员的考核评比活动。

四、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全所范围内生产安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经常深入基层调研,定期听取行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汇报。抓住典型,推广先进经验。

六、支持所长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权。

七、根据“一岗双责”原则,对其分管部门的生产安全负领导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内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岗位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工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三、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对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应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现场。

四、督促有关部门、分会、工会小组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五、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依法聘用临时用工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六、经常深入基层了解生产安全状况,对“三违”现象及时向当事人提出批评教育。

七、参加重大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

八、根据“一岗双责”原则,对其分管部门的生产安全负领导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副总)工程师岗位安全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在编制或审查重大科研项目、生产计划、作业标准时,编制或审查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安全生产作业标准。

三、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仪器设备时,必须制定(或审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教育和督促职工掌握和使用新的安全技术。

四、负责审核全所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组织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技术攻关。

五、参加分析重伤以上生产责任事故的原因,参与制订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的技术措施。

六、根据“一岗双责”原则,对其分管部门的生产安全负领导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其他所级领导岗位安全责任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做好安全工作的上传下达,落实各项安全工作任务。

二、督促其分管部门制定、实施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措施计划,召集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和解决分管部门生产中重大的安全问题。

三、负责建立健全分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配备专(兼)职安全员,督促其健全完善安全台帐等基础工作,并保证正常运行。

四、督促分管单位安全管理人实施每月一次的安全自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应及时报告所安委会共同研究整改方案。

五、督促分管单位安全管理人、安全员做好本单位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考核建档工作。

六、分管单位发生事故时,必须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和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将事故报告所长。

七、根据“一岗双责”原则,对其分管部门的生产安全负领导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成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本所法定代表人——所长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由主任指定。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小组,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所长担任,小组成员由组长指定。

三、安全生产管理科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级指示。

二、审定本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应急救援预案、保健费发放标准等。

三、审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小组对责任状单位的考核结果;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决定对违章、违纪人员的处罚。

四、审定本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

五、审查和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执行情况。

六、定期(每季度)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全所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七、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八、参与事故抢救,确定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审定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小组职责

一、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

二、发现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扣发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1、未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本所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

2、未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

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未按规定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5、未按规定进行开工安全验收或安全评价;

6、未按规定记录安全生产台账;

7、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未为在岗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0 、进行爆破、吊装、搬运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1、将工程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三、发现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时,报请所长停产整顿,予以通报批评、扣发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1、生产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整改的;

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3、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

4、隐瞒事故不报的。

四、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项目安全设施的验收。

五、负责对所属安全生产责任状单位的考核,向所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供考核意见。

 

第四章  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是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小组的办事机构,在所长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所长领导下,负责全所的安全生产日常工作。提请所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开会议,提请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小组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省局、所安委会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按时上报各类报表。

三、协助编制或修订本所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编制全所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年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报所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并全程督察其执行情况。

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协助劳动人事科和有关单位做好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领证工作。

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先进经验。为所长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七、负责向财务科提供各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扣款额度,负责年度安全奖发放与安全生产风险金返还。

八、参与本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的审查和验收。

九、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进行跟踪管理、检查。

十、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十一、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报告、统计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劳动人事科安全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所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对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负责从业人员的岗前安全培训工作。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特种作业培训计划,确保实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四、根据职业病的禁忌要求,合理分配、调整从业人员的工作岗位;根据人体生理负荷特性,严格控制从业人员加班加点。

五、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伤评残鉴定工作。

六、参与制定保健费和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七、遵守本所的安全规章制度,管好本部门各种档案资料,做好安全用电、消防等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计划)财务科安全职责

一、制定年度经济指标时,将其安全生产指标纳入考核指标。

二、负责按规定提取和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三、负责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列入年度财务计划,优先安排解决重大隐患所需资金。

四、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存帐户,做好安全生产风险金的扣除、返还及年度安全奖的发放工作。

五、遵守本所的安全规章制度,管好本部门各种财务账册、档案资料,做好安全用电和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所长办公室安全职责

一、负责对上级和安全文件的归档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设备安全管理、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年度生产经营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四、遵守本所安全规章制度,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向所领导和安全部门提供安全生产信息。

五、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负责,管好本部门各种设备、档案资料,做好安全用电、网络管理和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委办公室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上级和所党委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

二、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三、组织基层党组织监督和保证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本所安全规章制度正确贯彻落实。

四、发挥党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的党员干部提出处理意见。

五、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职工的安全思想状况,及时推广安全生产先进典型经验。

六、遵守本所安全规章制度,管好本部门各种档案资料,做好安全用电、消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会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工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依法对全所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负责向从业人员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和方针政策,教育从业人员遵章守法。

三、把安生生产工作列入职代会重要议事日程,督促所长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维护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劳动能力鉴定。

五、参与重大隐患整改方案的研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六、参加安全生产检查。

七、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察审计室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以及本所安全规章制度。

二、监督审核所及所属各单位安措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劳动用品经费的开支情况。

三、遵守本所安全规章制度,管好本部门档案资料,做好安全用电、消防等工作。

第三十条  总工程师办公室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在编制重大科研项目、生产计划、作业标准时,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安全生产作业标准。

三、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仪器设备的同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教育和督促职工掌握和使用新的安全技术。

四、负责审核全所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组织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技术攻关。

五、遵守本所安全规章制度,管好本部门的档案资料,做好安全用电、消防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岗位安全职责

一、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履行本部门安全职责,对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安全负责。

二、负责组织开展定期(每月一次)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并上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三、负责组织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例会,教育本部门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安全意识。

四、确定本部门的兼职安全员,督促其做好安全用电和消防等工作。

五、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设备管理岗位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管理好各类机电(含放射源、放射性物质)设备、仪器、压力容器;按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经常检查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

二、负责主持新设备、新仪器、大修设备、改造设备的验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禁止投入使用。

三、负责设备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管好(含放射源、放射性物质)设备、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档案。

四、参与设备安全隐患整改项目的验收。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员岗位安全职责

一、负责全所或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管理委员会对安全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全所或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各项日常工作。

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职工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三、协助劳动人事部门做好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工作。

四、经常深入生产一线进行安全检查、督查,发现 “三违”及时纠正;遇到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应紧急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五、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按时填报安全报表和报告,做好安全管理台帐。

六、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做好安全生产年终总结工作。

七、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兼职安全员岗位安全职责

一、认真落实上级和本单位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组织开展本单位、本班组的各项安全活动。

二、经常深入生产经营现场,向职工宣传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协助做好从业人员的岗前安全培训。

三、认真学习安全技术,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知识和识别事故隐患的能力。

四、认真做好自己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和安全巡查工作。

五、参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落实隐患整改,及时纠正“三违”现象。

六、参加本单位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第三十五条  职工岗位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本所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第五章 行政管理科安全职责

 

第三十六条  行政管理科安全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守本所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科室安全管理网络,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负责全所生产、生活的供电,供电设备和设施、供电线路的维护等安全用电工作。

四、负责机动车辆(含厂内机动车)的安全管理和车辆运输(装卸)管理。坚持驾驶员内部上岗制度;定期检查车况,确保车况良好。

五、负责出租门面房的安全管理工作。出租门面房或其它生产经营场所,必须与租赁单位签定安全协议,不得将门面房或其它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六、负责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出租门面房和其它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要求租赁单位立即整改,对不能消除安全(消防)隐患的租赁单位应终止租赁协议。

七、对外发包基建维修等工程时,必须与承包单位签定安全生产协议,签定安全协议,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八、负责全所的环境卫生工作,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九、负责应急报警的值班工作和应急救护工作。

十、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作业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行政管理科科长岗位安全职责

一、科长是本科室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履行本科室的安全职责,对本科室和本科室管辖范围的的安全全面负责。

二、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做好安全工作的上传下达,落实各项安全工作任务。

三、负责建立本科室的安全管理网络。选配责任心强、有一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的同志担任兼职安全员,支持和指导他们做好安全工作。

四、负责落实本科室每个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上与所长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下与科室每个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五、负责建立健全本科室的安全生产台账,并保持正常运行。

六、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科室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七、负责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的安全培训。

八、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查出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九、按本所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有关规定,负责本科室员工劳动防护的发放。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行政管理科副科长岗位安全职责

一、协助科长落实上级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

二、参与本科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责。

三、参加安全工作例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隐患识别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科室负责人或上级报告。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兼职安全员岗位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本所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科室责任人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

二、加强安全技能学习,提高识别事故隐患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参与本科室或上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及时纠正“三违”现象,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科室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第四十条  房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

一、协助科长做好出租门面房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出租门面房或其它生产经营场所,必须与租赁单位签定安全(消防)协议,不得将门面房或其它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二、加强安全技能学习,提高识别事故隐患的能力。

三、经常对出租门面房和其它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消防)巡查,发现安全(消防)隐患,必须要求租赁单位立即整改,并向科室负责人或上级报告。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驾驶班班长岗位安全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班的安全日常工作,是本班的安全责任人。

二、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所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本班组的安全活动。

三、负责驾驶班所有车辆安全性能的检查,发现故障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并进行维修,严防车辆带病行使。

四、合理调配驾驶人员出车时间,避免驾驶人员疲劳驾驶。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水电班、搬运班班长岗位安全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班的安全日常工作,是本班的安全责任人。

二、贯彻落实本所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科室责任人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本班组的安全活动。

三、负责本所配电系统、电器设备的安全运行;确保消防系统的正常供水。

四、指导和督促岗位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五、及时纠正“三违”现象,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科室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医务人员岗位安全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卫生部门的安全规定进行工作,杜绝医疗事故发生。

二、购买药品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卫生部门标准,禁止使用过期药品和假冒伪劣药品。

三、做好职工和家属的卫生保健工作以及经常性的卫生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并做好卫生宣传工作。

四、做好职业病的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事有害工种职工的身体检查,认真填写职工的健康档案。

五、参与伤亡事故的抢救与调查,参与工伤评残鉴定。

六、定期向安全、劳动人事部门提供职业病及职业禁忌人员的情况。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含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厂内机动车操作规程》、本所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二、负责驾驶车辆的安全性能的检查,发现故障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并进行维修,严防车辆带病行使。

三、严禁违章作业。

四、严禁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给无驾驶证和内部上岗证的人员驾驶。

五、积极参加本科室、班组的安全例会和各类安全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行车技能。

第四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安全职责

一、必须经特种作业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

二、参加继续教育(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三、严格遵守特种作业的规程、规范、标准。

四、、严格遵守本所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认真学习业务技术,努力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八、作业前进行自主安全检查。即:作业前对岗位及周围进行检查,作业人员互相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是否符合要求,作业人员在作业中互相关照。

第四十六条  门卫值班人员岗位安全职责

一、门卫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岗。交接班要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并填写交接注意事项,严格遵守公安部门管理规定及所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检查指导。

二、负责责任区内的防盗、消防、水电的巡查工作。

三、对进入本院内车辆,问明情况,区别放进,对非联系业务车辆一律禁止进入本所院内。

四、按照本作息时间,准时打预备铃和上下班铃。

五、负责应急救援的值班工作,发生的紧急情况,立即按《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报警。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七条  职工岗位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本所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

六、作业前进行自主安全检查。即:作业前对岗位及周围进行检查,作业人员互相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是否符合要求,作业人员在作业中互相关照。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章  分析测试中心安全职责

 

第四十八条  分析测试中心(室)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守本所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分析测试中心安全管理网络。

三、对本中心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的安全负责。

四、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知识、专业知识、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知识、专业知识、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六、使用特种设备(载货电梯、压力容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知识、专业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七、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按有关规定发放个人劳动护品。根据本所统一安全定期组织职工体检,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八、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

九、对外进行技术服务,技术合作,技术转让和技术培训等工作中,必须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分析测试中心主任岗位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方针、政策和本所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全面落实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中心主任是中心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本中心的安全职责,对本中心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三、负责建立本科室的安全管理网络。选配责任心强、有一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的同志担任兼职安全员,支持和指导他们做好安全工作。。

四、负责落实本中心每个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上与所长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下与科室每个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五、负责建立健全本中心的安全生产台账,并保持正常运行。

六、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员工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有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防火、防爆、防腐蚀、防射线、防玻璃割伤、防灼伤以及安全用电等方面的培训。

七、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隐患及时报有关领导。

八、负责对新上岗员工和转岗员工进行上岗前的(二级)安全培训。

九、按所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有关规定,负责本中心员工劳动防护的发放。

十、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十条  分析测试中心副主任岗位安全职责

一、协助主任管理本中心的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具体落实上级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责。

二、负责安全生产报表的报送和安全生产台账的记录工作。

三、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工作例会,提出本中心存在的生产安全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协助主任开展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隐患及时报有关领导。负责日常的安全生产巡查。

五、主持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新上岗员工、转岗员工进行上岗前的(二级)安全培训。

六、负责日常的安全生产巡查。

七、协助主任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工作,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和佩带劳动防护用品。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十一条  分析(有机、无机)研究室主任岗位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方针、政策和本所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全面落实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主任是本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本室的安全职责,对本室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三、负责建立本室的安全管理网络。选配责任心强、有一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的同志担任兼职安全员,支持和指导他们做好安全工作。。

四、负责落实每个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上与所长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下与科室每个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五、负责建立健全本室的安全生产台账,并保持正常运行。

六、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员工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有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防火、防爆、防腐蚀、防射线、防玻璃割伤、防灼伤以及安全用电等方面的培训。

七、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隐患及时报有关领导。

八、负责对新上岗员工和转岗员工进行上岗前的(二级)安全培训。

九、按所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室员工劳动防护的发放。

十、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十二条  分析(有机、无机)研究室副主任岗位安全职责

一、协助主任管理本室的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具体落实上级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责。

二、负责安全生产报表的报送和安全生产台账的记录工作。

三、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工作例会,指出本室存在的生产安全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协助主任开展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隐患及时报有关领导。

五、协助主任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新上岗员工、转岗员工进行上岗前的(二级)安全培训。

六、负责日常的安全生产巡查。

七、协助主任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工作,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和佩带劳动防护用品。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十三条  班(组)长岗位安全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班的安全日常工作,是本班的安全责任人。

二、认真贯彻落实本所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中心责任人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本班组的安全活动。

三、负责指导和督促实验测试人员及辅助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坚持每日巡查工作场所,督促员工工作结束后,整理工作场所,保持安全整洁,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闭等。

五、及时纠正“三违”现象,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本所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科室责任人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

二、加强安全技能学习,提高识别事故隐患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参与本中心(室)或上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经常对生产现场安全巡查,及时纠正“三违”现象,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中心(室)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十五条  职工岗位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本所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

六、作业前进行自主安全检查。即:作业前对岗位及周围进行检查,作业人员互相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是否符合要求,作业人员在作业中互相关照。

 

第七章 工程检测中心安全职责

 

第五十六条  工程检测中心(室)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守本所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工程检测中心安全管理网络。

三、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作业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

四、新上岗人员、(时间超过一年的)重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临时性用工上岗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知识、专业知识、职业卫生防护等方面的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同时留有文字记录或录入安全台账。

六、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按有关规定发放个人劳动护品。

七、租用起重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应力求相对固定并与其单位或个人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八、对使用本所资质的挂靠单位或个人,必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对其实施安全监督。

九、两个以上生产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作业,可能危及对方或我方生产安全的,应当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十、负责定期对设备、仪器、手持电动工具、电器、导线等进行安全性能检测,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性能的电动工具、电器、导线、设备、仪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七条  工程检测中心主任岗位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方针、政策和本所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全面落实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中心主任是中心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本中心的安全职责,对本中心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三、负责建立本中心的安全管理网络。

四、督促本中心各检测室主任,对上与所长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下与本室每个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五、督促每月各业务室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工作例会,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六、督促各检测室开展项目开工前的安全验收、安全交底工作;对合同额超过20万元、静载试验超过500吨或施工现场条件恶劣的工程检测项目,应召集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小组进行项目开工前的安全验收、安全交底工作。

七、负责对新上岗员工和转岗员工进行上岗前的(二级)安全培训。

八、督促各检测室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十八条  工程检测中心副主任岗位安全职责

一、协助主任负责本中心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落实上级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责。

二、负责安全生产月报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工作例会,提出本中心存在的生产安全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协助主任开展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隐患及时报有关领导。负责日常的安全生产巡查。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十九条  工程检测(环境检测)室主任岗位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方针、政策和本所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全面落实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主任是本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本室的安全职责,对本室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三、负责建立本室的安全管理网络。选配责任心强、有一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的同志担任兼职安全员,支持和指导他们做好安全工作。

四、负责落实本室每个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上与所长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下与科室每个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五、负责建立健全本室的安全生产台账,并保持正常运行。

六、负责项目开工前的安全验收、安全交底工作;对合同额超过20万元、静载试验超过500吨或施工现场条件恶劣的工程检测项目,应通知中心主任或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小组进行项目开工前的安全验收、安全交底工作。

七、负责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员工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八、负责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隐患及时报有关领导。

九、负责对新上岗员工、转岗员工和临时性用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

十、按所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室员工劳动防护的发放。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十条  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本所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科室责任人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

二、加强安全技能学习,提高识别事故隐患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参与项目开工前的安全验收、安全交底工作。

四、参与本室或上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经常对生产现场安全巡查,及时纠正“三违”现象,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室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十一条  职工岗位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本所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

六、作业前进行自主安全检查。即:作业前对岗位及周围进行检查,作业人员互相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是否符合要求,作业人员在作业中互相关照。

 

第八章 地质调查研究中心安全职责

 

第六十二条  地质调查研究中心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及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守本所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中心安全管理网络,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各地质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日常进行检查。

四、地质野外工作人员应配置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五、野外作业出所前或变换工作地区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                     人员应熟悉工作地区人文、地理和危险因素,掌握当地野外生存、避险和相关应急技能。

六、地质勘探项目立项报告应有项目工作地区安全生产条件内容描述;项目设计应有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设计,项目设计审查应有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人员参加;项目实施应有安全防范、防护措施。

七、进行勘探的地勘项目,必须在施工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评审,严格执行“地勘项目开工安全验收、安全交底、开工许可”制度。

八、每两年进行一次野外生存、野外自救互救技能训练。

九、地质工作对外发包工程时,必须选择具有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的资质的单位,并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三条  地质调查研究中心主任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方针、政策和本所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全面落实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中心主任是本中心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本中心的安全职责,对本中心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三、落实每个员工的安全职责,对上与所长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下与科室每个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四、负责建立本中心的安全管理网络。选配责任心强、有一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的同志担任兼职安全员,支持和指导他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生隐患及时整改。

六、在对外技术服务和技术合作中,须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七、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督促职工在工作中,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法规法令和省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协助主任工作,并负责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协助中心主任做好职工安全培训工作。

三、督促职工遵守安全法规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请领导解决。对违章行为有权当场纠正。

四、负责安全台帐的建立和记录。积极对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负责安全生产月报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十五条  职工岗位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本所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

六、在自身的工作范围内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野外工作时注意自身和同行者的安全防护,不在危险地点从事有危险的工作,严禁一人独自进行野外作业。

 

第九章 矿产综合利用研究室安全职责

 

第六十六条  矿产综合利用研究室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守本所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室安全管理网络,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

四、对本室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安全负责。

五、负责对新上岗员工和转岗员工进行上岗前的(二级)安全培训。

六、按所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有关规定为本室员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七条  矿产综合利用研究室主任岗位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方针、政策和本所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全面落实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室主任是本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本室的安全职责,对本室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三、落实每个员工的安全职责,对上与所长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下与科室每个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四、负责建立本室的安全管理网络。选配责任心强、有一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的同志担任兼职安全员,支持和指导他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生隐患及时整改。

六、在对外技术服务和技术合作中,须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七、督促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十八条  兼职安全员岗位安全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法规法令和省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协助主任工作,并负责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协助室主任做好职工安全培训工作。

三、督促职工遵守安全法规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请领导解决。对违章行为有权当场纠正。

四、负责安全台帐的建立和记录。积极对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负责安全生产月报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十九条  职工岗位人员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本所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

六、作业前进行自主安全检查。即:作业前对岗位及周围进行检查,作业人员互相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是否符合要求,作业人员在作业中互相关照。

七、野外工作时注意自身和同行者的安全防护,不在危险地点从事有危险的工作,严禁一人独自进行野外作业。

       

第十章  岩矿鉴定技术研究室安全职责

 

第七十条  岩矿鉴定技术研究室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守本所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室安全管理网络,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

四、对本室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安全负责。

五、负责对新上岗员工和转岗员工进行上岗前的(二级)安全培训。

六、按所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有关规定,为本室员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一条  岩矿鉴定技术研究室主任岗位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方针、政策和本所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全面落实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室主任是本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本室的安全职责,对本室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三、落实每个员工的安全职责,对上与所长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下与科室每个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四、负责建立本室的安全管理网络。选配责任心强、有一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的同志担任兼职安全员,支持和指导他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生隐患及时整改。

六、在对外技术服务和技术合作中,须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七、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十二条  兼职安全员岗位安全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法规法令和省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协助主任工作,并负责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协助室主任做好职工安全培训工作。

三、督促职工遵守各项安全规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请领导解决。对违章行为有权当场纠正。

四、负责安全台帐的建立和记录。积极对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负责安全生产月报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十三条  职工岗位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本所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

六、作业前进行自主安全检查。即:作业前对岗位及周围进行检查,作业人员互相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是否符合要求,作业人员在作业中互相关照。

七、野外工作时注意自身和同行者的安全防护,不在危险地点从事有危险的工作,严禁一人独自进行野外作业。

 

第十一章  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室安全职责

 

第七十四条  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室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守本所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中心安全管理网络,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

四、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知识、专业知识、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督促职工在工作中,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五条  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室主任岗位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方针、政策和本所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全面落实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主任是本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本室的安全职责,对本室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三、落实每个员工的安全职责,对上与所长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下与科室每个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四、负责建立本室的安全管理网络。选配责任心强、有一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的同志担任兼职安全员,支持和指导他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生隐患及时整改。

六、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督促职工在工作中,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十六条  兼职安全员岗位安全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法规法令和省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协助主任工作,并负责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协助主任做好职工安全培训工作。

三、协助主任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章行为有权当场纠正。

四、负责安全台帐的建立和记录。积极对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负责安全生产月报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十七条  职工岗位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本所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

六、作业前进行自主安全检查。即:作业前对岗位及周围进行检查,作业人员互相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是否符合要求,作业人员在作业中互相关照。

 

第十二章   

 

第七十八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各级领导,各单位、各部门和全体从业人员。

第七十九条  本责任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十条  本责任制由所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