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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三违”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5184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08日 22:33:01     来源:安全科  

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从业人员行为性错误导致事故的发生,经所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现将《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三违”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三违”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从业人员行为性错误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规程、标准,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违”是指在生产、工作过程中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  “三违”的范围

    第四条  下列情形属违章作业行为:
    1、未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手代替工具操作;
    5、未按规定存放危险化学品或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仪器、设备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作业;
    10、超体能勉强作业或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11、未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具或穿戴不安全装束;
    12、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13、在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吸烟、饮水、进食。
    第五条  下列情形属违章指挥行为:
    1、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2、生产(施工)场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下令施工作业的;
    3、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且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作业的;
    4、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安全验收和安全技术交底而下令作业的;
    5、不采纳安全管理人员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建议下令作业的;
    6、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而指令上岗作业的;
    7、未按规定给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而强令作业的;
    8、强令从业人员超体能作业的。
    第六条  下列情形属违反劳动纪律:
    1、酒后作业的;
    2、作业过程中擅自离岗的;
    3、工作场所赤膊和穿拖鞋的;
    4、工作场所打闹、斗殴的。

第三章  反“三违”的管理

    第七条  所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全所的反“三违”工作,最终决定对因“三违”造成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各单位“三违”人员的查处。
    第八条  各单位要把反“三违”列入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建立“三违”档案,对“三违”行为进行记录。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反“三违”工作负责,决定对本单位“三违”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各级领导、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小组成员、兼职安全员应履行职责,对“三违”行为要及时纠正,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三违”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条  每个从业人员都有反“三违”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对“三违”行为人的处罚

    第十一条  对发生本办法第四、五、六条款未造成后果的行为人,第一次,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录入“三违”档案,可并处10元罚款;第二次,应予以警告,处以30元罚款,录入“三违”档案,当年不得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第三次应予以严重警告,处以50元罚款,录入“三违”档案,当年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对未造成后果的习惯性违章违纪超过3次以上的行为人,应劝其离岗、调岗或责令其离岗、调岗。
    第十三条  因“三违”行为造成事故的,按《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因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违纪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不予处罚,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按《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款行为,单位(项目、班组、现场)负责人、兼职安全员在现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除行为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款处罚外,单位(项目、班组、现场)负责人、兼职安全员应加倍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三违”行为人的罚款,原则上由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小组或单位负责人(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开据罚款通知书,告知“三违”行为人后,送交所安全科备案后,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年度安全奖管理办法》由财务科从“三违”行为人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年度安全奖中扣罚。
    第十七条  兼职安全员对“三违”行为人进行罚款,原则上应征求单位负责人或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小组成员意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