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生产安全,现将《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和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包括列入原地质矿产部《固定资产管理目录》以及单价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使用一年以上,能独立完成一定功能的仪表、器械、电器等。
第三条 本所实行“(仪器)设备定人、定岗、定期维护、定期检定”的(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使用、维修、管理(仪器)设备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与投入使用前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购置(仪器)设备时,应力求满足生产安全的需要,选购本质安全型的(仪器)设备。购置特种设备、放射性(仪器)设备、含放射性同位素的(仪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布局应考虑作业人员有足够而方便的活动空间,原则上要求大型(仪器)设备的间距应≥2米,中型(仪器)设备的间距应≥1米,小型(仪器)设备的间距应≥0.7米;(仪器)设备与墙、柱的距离,大型(仪器)设备的间距应≥0.9米,中型(仪器)设备的间距应≥0.8米,小型(仪器)设备的间距应≥0.7米。
第七条 (仪器)设备安装完毕,应由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联合组织(仪器)设备安全验收,安全验收结果应存入(仪器)设备档案。未经安全验收的(仪器)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新(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交安全科备案。同时,按《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 重新使用长期放置不用(仪器)设备,使用前应经过安全检查或试验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条 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及时消除设备不安全隐患。保证设备的压力表、油量表、水位表、安全阀、温度表、湿度表等仪表的工作正常,并做好定期校验工作,随时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清洗、保养。清洗、保养(仪器)设备应在(仪器)设备停止运行状态下进行,禁止(仪器)设备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
第十二条 禁止拆除机械设备的防护装置,电气设备的接地(或接零)设施。因检查、维修需要拆卸的,经专业技术人员修复后必须重新安装好,严禁使用缺、损防护装置的(仪器)设备、无接地(或接零)设施的电气设备。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各单位兼职安全员要对(仪器)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实行每日巡杳,对损坏的防护设施,应立即报告领导或有关部门更换或修理。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维修必须检验其生产、安装、维修单位的资质。严禁购置无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严禁聘用无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安装、维修特种设备。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应应按规定取得使用许可证。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使用许可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市级以上劳动部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应当定期检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检验后,应当针对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实行每日巡杳制度,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第二十条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射线装置、含放射性同位素的(仪器)设备管理,按《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器设备的管理,应严格按照《用电安全导则 》(GB/T 13869-92)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所办公室设备管理员负责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第二十四条 设备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报告队安全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认真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