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障车辆运输安全,现将《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障车辆运输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局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包含特种机动车辆(汽车吊、叉车、铲车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拥有车辆的单位(以下简称有车单位)、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乘车人员。
第二章 安全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车辆安全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参与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 所安全生产管理科每年至少组织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两次;协助有车单位做好车辆年审和车辆保险工作。
第六条 有车单位应严格执行交通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车辆安全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有车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车辆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情况,及时纠正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第八条 行政科负责召集全所驾驶人员每月召开一次安全行车例会,组织驾驶员学习交通法规、开展技术交流、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各有车单位应保证驾驶人员参加安全例会的时间。
第九条 有车单位必须健全车辆调度、行驶、维修、保养、油耗等各项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驾驶员个人安全行车档案,为车辆配备灭火器材。
第十条 用车必须实行“派车单”制度,明确用车单位或个人、行驶路线、目的地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本所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负责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刻苦钻研安全行车技术,不断提高自身地安全技能。
第十二条 驾驶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十三条 乘车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
第三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驾驶员的聘用: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由劳资、安全、车管单位同意,经所领导批准后方可定为驾驶员岗。
第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所安全管理部门核准的内部上岗证方可驾车,禁止无内部上岗证人员驾驶单位车辆。
第十六条 特种车辆驾驶员应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租用外部车辆的管理
第十七条 租用外部车辆实行“谁租用,谁负责”的原则。租车单位应严格审查出租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证件,严禁租用证照、保险不全的车辆,严禁租用无资质的特种车辆。
第十八条 租用的外部车辆,必须与出租单位或个人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不等同于所地实[2005]29号文《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年度安全奖管理办法》中的年度奖,不包括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第二十条 驾驶员全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现安全行车、年参加安全例会10次以上,行车2万公里(含2万公里),以1000公里为一个单元,每1000公里核发行车奖20元;行车2万公里以上,每1000公里核发行车奖40元。
第二十一条 对累计安全行车30万公里、40万公里、50万公里的驾驶员,所授予安全行车标兵称号,并发放奖金600元、800元、1000元。
第二十二条 安全行车是指全年度事故经济损失累计不超过500元(含轻伤处理费)、违章记录扣分低于3分。
第二十三条 在市、局级以上组织的安全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驾驶员,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因酒后开车、私自出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的费用,由肇事者本人全部承担。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者,按地实[2008]67号《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安全生产奖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重大事故责任者收回内部上岗证。
第二十七条 交通事故的经济处罚:
1、交通事故费用中保险公司拒赔部分,由有车单位承担。
2、交通事故责任人按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总费用,按以下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⑴没有责任:不赔偿;
⑵一定责任:赔偿1%,最高赔偿额不超过1000元;
⑶次要责任:赔偿2%,最高赔偿额不超过2000元;
⑷同等责任:赔偿3%,最高赔偿额不超过3000元;
⑸主要责任:赔偿5%,最高赔偿额不超过4000元;
⑹全部责任:赔偿6%,最高赔偿额不超过5000元。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