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建设

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7713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0日 17:02:20     来源:党办  

地实党【2011】20号


所属各党支部、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所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安徽省委、省政府和局党委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请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工作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的支持与参与;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要求,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监督检查与考核奖惩相结合。
    二、责任主体
    我所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所党政领导班子及所属各级领导班子和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所党委对全所党风廉政建设统一领导,统一部署,负全面责任。
    所党委书记负责管好党委成员,并对全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同时经常督促、检查、指导分管部门和相关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所长负责管好所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并经常督促、检查、指导分管部门和相关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副所长和党委委员负责管好分管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并经常督促、检查、指导分管部门、单位和相关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所属各单位行政正职,负责管好副职,并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所纪委在党委的领导下,协助党政领导班子负责全所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责任内容
   (一)、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党和国家的政令畅通;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安排、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把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和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每年两次专题分析研究全所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贯彻“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组织学习中央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抓好党风党纪和政纪教育,行为规范、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正确对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抵御腐败的能力。
   (四)、抓好所中层以上干部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工作。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每年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对照存在的问题;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推行所务公开、民主管理,聘请兼职党风廉政监督员,调动党员和职工积极参与监督和管理的积极性,形成上下左右全方位的监督网络,切实加强我所党风廉政建设。
    四、责任考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级考核一级。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局党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监督检查。所党委每年一次对全所党风廉政建设进行自查考核总结,并报局党委和局纪委。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列入每年经营承包责任制和部门工作目标,与年度考核指标、工作业绩考核同时进行,并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局党委贯彻实施意见,我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按照责任制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责任追究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按中纪委有关规定办理。

 

201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