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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安徽联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公示
浏览次数:2300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0日 15:18:00   作者:吴洁    

原安徽联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地块(以下简称“地块”)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开发区秋水路与东光路交叉口,地块总面积约26670 m2。1992年建厂前,该地块为荒地,地块历史上早期为蒙城县茶板纸厂(1992-1999),主要以麦草、废纸为原料生产茶板纸;地块中期为牛骨制胶厂(1999-2002),主要原料为牛骨,将牛骨打碎成骨粒后熬制制胶;蒙城县茶板纸厂重新投入生产,主要为引进半成品原纸进行加工后出售(2002-2005);闲置期(2005-2007);地块后期主要生产塑料光稳定剂944和抗氧化剂3114(2007-2009)。目前部分厂房出租,用途类型主要有:餐饮、超市、白酒仓库、电动自行车配件仓库、门窗加工厂、成品门窗仓库、户外广告牌制作厂、中药材仓库。现地块使用权人为蒙城县茶板纸厂,据国土部门土地利用规划,地块后期规划为住宅用地,为一类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2年3月,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2022年3月,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根据多次调查工作汇总形成的报告《原安徽联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调查结果显示该地块土壤砷和乙苯超标,地下水中挥发酚、硝酸盐、乙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和石油烃共计6项因子超过地下水IV类限值,需开展土壤调查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土地规划用途开展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为进一步调查明确原安徽联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地块土壤环境污染风险水平,了解土壤环境现状是否能够满足规划建设用地环保要求,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对原安徽联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现将《原安徽联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风险评估报告》进行信息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项目概况

报告名称:原安徽联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风险评估报告

项目位置:亳州市蒙城县开发区秋水路与东光路交叉口,占地面积约26670m2

目前北侧为秋水路,西侧为商住混合区,东侧为安居小区(南区)和紫金豪庭B区,南侧为梦蝶路

场地责任单位: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地块历史及现状:1992年建厂前,该地块为荒地,地块历史上早期为蒙城县茶板纸厂(1992-1999),主要以麦草、废纸为原料生产茶板纸;地块中期为牛骨制胶厂(1999-2002),主要原料为牛骨,将牛骨打碎成骨粒后熬制制胶;蒙城县茶板纸厂重新投入生产,主要为引进半成品原纸进行加工后出售(2002-2005);闲置期(2005-2007);地块后期主要生产塑料光稳定剂944和抗氧化剂3114(2007-2009)。目前部分厂房出租,用途类型主要有:餐饮、超市、白酒仓库、电动自行车配件仓库、门窗加工厂、成品门窗仓库、户外广告牌制作厂、中药材仓库。该地块拟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类用地类型使用

二、调查结论

本地块未来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属于第一类用地,按照相关标准及技术导则相关规定,根据地块特征参数,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土壤样品中除了LST04-2外,所有样品污染物累计致癌风险均大于1.00E-06,致癌风险均不可接受。根据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非致癌风险值可知,土壤样品中除LST04-2外,其他样品非致癌风险值均大于1,非致癌风险不可接受。本地块地下水重点关注污染物为挥发酚、乙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石油烃(C10-C40)。地下水致癌风险分析中可知,地下水样品LSS-03、LSXS01点位污染物累计致癌风险小于1.00E-06,该点位致癌风险均可接受。样品LSXS02点位污染物累计致癌风险大于1.00E-06,该点位致癌风险均不可接受。地下水中污染物非致癌风险小于1,非致癌风险均可接受。综合考虑致癌风险和非致癌风险,需对以上污染物超标区域开展风险管控措施。

三、公共咨询途径

本项目公示采用网上公示的形式,公众可通过向我单位发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索取补充信息、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简本或发表对本报告的意见和看法。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单位名称: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联系方式:葛工 13739261650

以上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由场地责任单位、调查编制单位负责。


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        

(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