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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6182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08日 22:56:37      

地实[2009]87号

所属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局地计[2006]175号文精神,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2月23日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差旅费管理,规范本所财务管理工作,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参照现行的《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所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并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省内出差的每晚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省外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工程检测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由各检测室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本标准)。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原则上自理,情况特殊的经所长特批,方可报销。
     经所领导同意,外出参加会议和短期培训的住宿费凭据按实报销,报销时需附会议和短期培训通知。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夜间超过6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硬卧车票,但不再享受乘车补助费。
     符合以上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乘坐火车特快车的,按特快车硬座票价的30%计发;乘坐动车组的不发乘车补助费;乘坐其他类火车的,按同类车硬座票价的50%计发;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5小时的,加发一天的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应从严控制,出差任务紧急,确需乘坐的,需事先经所长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条  工作人员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的交通费、车辆通行费、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按20元的标准,凭据报销。特殊情况下超出标准部分经所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参加会议和短期培训可报往返的市内交通费,会议及学习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自带单位车辆的出差人员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自带单位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地区20元,省外地区30元。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检测等野外工作的每人每天50元。环境评价部门人员出差每人每天30元。
     第六条  由单位安排到外地学习,一个月以内视同短期培训,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可给予每人每天10元的伙食补助费。三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视同出差。调动途中的差旅费,由调入单位报销。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
     第八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探亲,其往返交通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作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若有与本所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条款,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地实[2008]3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地实所财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