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浏览次数:7238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08日 22:57:26     来源:财务科  

地实[2009]88号

所属各单位:
     为了促进全所各项经济业务的正常开展,规范各单位的财务行为,现将经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地实[2002]56号文、地实[2006]41号文及地财便[2008]01、02、03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所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促进全所各项经济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为本所及所属各单位积极组织收入,调整和优化资金支出结构;提高各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
     本制度就实际工作中涉及的事项制定统一的规章,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按地实[2008]84号文及省局相关文件执行,其它有关未尽事宜仍参照各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一、资金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的中心是资金管理,管好用好资金,对保证单位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1、所财务部门在所长的领导下,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负责全所范围的资金筹措、调配,合理安排资金的流向。
     2、所财务部门具有筹资权,所属各单位无权通过银行借款、融资租赁、职工集资等方式筹集资金。遇特殊情况须经所财务部门及所领导同意后方可自行筹措。因越权筹资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本所在筹措经营周转金时,应根据本所及所属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资金需求进行预测,并统一进行合理调度或多方筹措,以确保本所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资金筹措以内部调剂为主,银行商业信贷为辅。
     4、各单位有责任保证各项货币资金收入安全完整。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准截留坐支现金或公款私存,不准私分收入或私设“小金库”。切实维护财经纪律。对私设“小金库”者,严格依据中纪委关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党纪处分《若干问题解释》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内部改制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向本所筹措经营周转金,按地实[2008]19号文执行。
     6、长期投资的决策程序应严格按照立项、调查研究、分析、评价、决策、实施的步骤进行。避免盲目上马,造成经济损失。长期投资的项目立项、调查研究由项目提出单位负责;分析、评价由监审部门、计财部门协助项目提出单位进行;项目决策由所办公会议决定;计财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现金流量进行监控,计财部门、监审部门对长期投资的经营成果进行考核、监督。
     7、所属各单位每月工资表中代扣职工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均应在工资发放后及时汇缴。
     8、各单位出纳人员经管的现金和银行存款必须日清月结;对于短期或长期投资的各种证券应设置辅助账,及时、清晰地反映各种证券投入、兑付的动态状况。

     二、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包括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以及行政办公物资的管理。
     (一)流动资产
     1、备用金管理办法
     (1)、备用金是单位预借给有关业务人员临时备用款项。主要包括:零星采购备用款,零星开支备用款;预借因公差旅费等。
     (2)、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业务人员核定备用金额度。工程测试中心各室在每室5万元流动资金借款的基础上,按各室上一年度账面收入的3%核定备用金额度。
     日常报账时需先冲减预借备用金及流动资金借款。当年预借备用金冲减完毕,可按简化手续续借核定备用金及流动资金借款。
     每年年终决算前财务部门清理一次备用金,并根据使用情况核定第二年各单位业务人员备用金定额。
     (3)、备用金审批程序:
 nbsp;    本人填写现金借条,注明借款用途,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所长批准、财务科长及副总会计师签署意见后方可借款。
     续借核定备用金简化手续:本人填写现金借条,注明借款用途,经部门负责人、所长批准、财务科长签署意见后借款。
     (4)、财务人员应加强备用金管理,对临时预借的备用金应及时清理,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财务人员要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报账,业务结束后最长不超过十天内必须报账。对无正当理由超过十天未报账者,应作拖欠公款处理,在报告有关领导的同时,按规定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
     2、现金管理办法
     各单位应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加强对现金管理,必须按照现金管理使用范围使用现金。
     (1)、现金的收支管理
     各单位的一切现金收付,均应通过出纳人员。出纳人员必须根据经过审批的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一旦发现账款不符应立即向会计主管反映,会计主管应协助出纳查找,若未查到,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会计主管要定期或不定期清查库存现金。由于出纳人员工作不慎造成现金短少,由出纳人员如数赔偿。不准用“白条”充抵库存现金。
     (2)、库存现金限额管理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保留银行规定额度的库存现金,作为日常零星开支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规定夜存现金限额。
     各单位超过夜存现金限额部分必须及时缴存银行。否则,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确因实际工作需要调整的以书面形式报所财务科备案。
     各单位夜存现金限额:
     地实所2000元;
     其他各单位均为500元。
     每个工作日结束前15分钟停止现金报销业务,出纳人员在此期间必须将超出夜存限额的现金缴存开户银行,并做好现金清理工作。
     (3)、对库存现金的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对现金保管工作的监督,各单位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应对出纳人员进行管理,会计主管人员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的内容如下:
     ①、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
     ②、有无擅自坐支的情况,是否及时将超过限额现金缴存银行;
     ③、是否按国家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有无假借用途从银行套取现金;
     ④、异地采购是否通过银行办理结算,有无不合理携带现金外出采购等情况。
     (4)、做好安全工作
     出纳人员必须保管好现金和一切有价证券,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出纳人员工作日中餐不得饮酒。一次存取1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单位必须派人员护卫。市内及外埠千元以上的支出款,以银行转账为主(收款单位应与出具发票单位一致);工资及支付给多人的个人的款项,须造表签批后送银行划转入个人工资卡户(银行划转成功回单应附在表后交会计制单);减少现金支付量,提高现金使用安全系数。
     各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条例》,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做主违反《现金管理条例》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后果自负并追究责任。
     3、银行存款管理
     (1)、开户管理
     为加强资金集中调控,避免多头分散资金,所有核算单位开户必须经所领导同意。
     (2)、银行票据的管理
     各单位应加强银行票据的管理,一律由出纳人员签发银行支票。签发支票时应查明银行存款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若签发空头支票被银行罚款,其罚款金额由出纳人员全部承担。
     (3)、银行存款未达账的处理
     各单位出纳人员应于每月底与银行对账,对发生的未达账款应及时做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后交会计主管审查签字。对一个月以上的未达账款应及时向会计主管汇报要求查找及处理,如果出纳人员向会计主管汇报后,会计主管不及时查找和处理,造成损失应由会计主管承担责任。
     (4)、银行账号及银行账户印签的管理
     各单位应做好账号保密工作,防止被人钻空子,造成经济损失。不得将账号告诉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人员,任何单位不得将单位账号借给他人使用。对违反规定将本单位账号借给他人使用的,按使用账号金额的20%处罚当事人。银行账户印签实行会计、出纳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二)其他流动资产
     1、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商品物资的收、发、领、退制度,完善各环节的手续,做到商品物资的收、发、领、退凭证同步流转;每月的仓库实际库存应与财务核对无误。贵重物品的采购与销售,在价格未定的情况下,要求两人同行,大宗物资采购应按本所制定的采购办法执行。
     2、材料物资及商品在采购途中、验收入库前以及清仓盘点时发现盘亏,应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分别处理。
     3、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和管理,财务部门除进行正常的财务入账外,还应配合所办公室办理好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摊销。
     (三)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原则上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等,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2、所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本所及所属各单位生产经营需要,正确预测固定资产需用量,按年度编制大型(单价超过10万元)固定资产需求计划,争取纳入政府采购项目,获取局资金补贴,如若变化,应及时与局协商沟通后,方可调整。
     3、本所具有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权,所属各单位无权购置和处置固定资产。各单位需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向本所申报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购置。严禁擅自、盲目购置设备。对于报废设备的清理、变卖必须经所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4、固定资产的出入库必须经所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并经所领导签批,方可办理。各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有专人保管,平时使用中要注意保养,并且将使用情况及时向设备管理人员反馈。对于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毁损或遗失,应及时向设备管理人员汇报,并查明原因,属于个人责任的,应予以赔偿。
     5、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卡片,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要做到账、卡、物一致;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手续进行报批处理;要及时处理闲置的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
     6、各单位对所占用的固定资产要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折旧提取范围,采用分类折旧法提足折旧,设备、仪器类固定资产年综合折旧率不得低于12%,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年综合折旧率不得低于2%。凡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报经本所及税务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7、各单位应按月计提折旧,不得按季、按年提取。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地实所可按制度规定不提折旧,但应按规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

     三、报销制度

     执行严格的报销制度,杜绝不合理的开支,为严肃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提供基础保证。
     1、严格审批制度。各单位职工个人正常收入以外部分的开支(指夜班费、加班费、营养保健费、奖金、过节费、电话费、交通费以及实物等),必须报本所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经所长批准后方可执行(该部分开支由财务科长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或登记,所长签报)。工作费用报销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所长批准、财务科长及副总会计师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单位负责人不得自报自销。
     所长赴外地出差,急需办理业务由所长指定人员代为行使审批权。
     代为行使审批权办理的各项业务,均需事后请所长补签意见。
     财务部门遇急办业务数额较大的(10万元以上),需电话请示所长后,按以上程序办理。
     2、为避免重复工作,各项开支应先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再由分管领导、所长批准及副总会计师签署意见后报销;报销单必须填制整洁、清晰,计算正确;如有涂改必须重新填制;报销凭证一律用蓝黑、碳素填制,严禁用圆珠笔填制。
     3、取得的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合法。各种发票、收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票必须注明日期、付款单位全称、开支项目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过路过桥费、汽油费等机打票,应在发票上注明报销金额),并盖有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发票上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严禁用提货单、存根联、记账联等非报销凭证作为原始报销凭证;购物发票要有经手人、验收人签名;属于入库的设备、材料、商品等要附有入库单;两人以上出差的要在报销单上注明人数、姓名;市内出租车票报销时要注明前往单位和事由,招待费发票经所办公室审核登记后方可报销;按规定可报销月票、通信费的均应经所办公室审核登记后,财务部门方可支付。
     4、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如确需乘机,必须事先在办公室领取购买飞机票登记表,报所长审批同意,方可列支(经所长审批的购买飞机票登记表作为报销附件),否则不予报销。差旅费报销按地实[2009]87号文执行。
     5、白纸条不能作为原始凭证报销。支付协助费、评审费的必须附领款人的名单、金额等,财务部门方可支付。
     6、票据丢失,一般不准报销。确属情况特殊,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证明人、单位领导签字方可报销。如属采购物资发票丢失,尽量向供货单位取得原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予以报销。
     7、在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开票人不得为本所职工(私车公用情况除外)。私车公用及开支临时工费用,可与对方签订合同,并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合同中注明税款等由使用方支付的,可进使用方费用。
     8、在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报销时,应注明工程名称、工作量等。
     9、临时工费用在造册(本人签名)、附身份证复印件的同时需开具劳务发票,最好采用转账方式转到该临时工名下,实在无法转账的,必须在发票后附收款条,并加盖印章或手印。
     10、过路过桥费、油票等应与出差费一同报销,且地点必须相符。
     11、租用个体机械或合作施工需支付大额油票的,必须与对方签订合同报财务部门备案,报销时需注明工程名称、租用机械租金支付情况,并控制在上年账面收入额的10%以内。
     12、报销大额发票不得出现连号,并尽量拉开报账时间,避免扎堆支出大量现金。
     13、超过500元的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发票上需注明明细项目,否则须附加盖开票单位公章的购物清单。
     14、职工住院期间“个人自付”费用、女职工计划生育产前检查及生产医疗费用等,按地实[2009]44文规定,经本所医务室、劳人科审核,财务科长审批,所长批准后报销。
     15、冲销借款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报销结算单”,不得在报销封面上以盖章作为收付证明。
     16、办理各项报销业务,应当为本所在册职工。如其他人员代为办理,部门负责人应在报销单据上注明情况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
     17、本年度发生支出取得的原始单据,应在当年报销。本年度12月份发生支出取得的原始单据,应尽量在当月报销,最迟不得超过下年度的第一个季度,其它跨年度票据一律不得报销。

     四、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是保证企业合法经营,正确、安全、合法地使用发票。
     1、发票是在经营过程中,对外开具的表示已形成销售、提供劳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凭证。
     2、开具发票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任何单位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部门核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4、发票的购买应视业务量大小,并经税务部门核准,有计划地到所属税务局购买。发票的购买、保管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购回的发票如实在发票领用存登记簿上登记,妥善保存存根联。对各单位业务部门领用的发票,财务部门要督促、检查发票使用情况,并及时收回。
     5、各单位外出工作,如确需要在外开具发票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向财务部门领取。领用的发票加盖若干张财务专用章,并详细登记,工作完毕交回,发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查核无误后,方可登记注销。
     6、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和安徽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公司印制的收款收据、本所医务室收据等,视同发票管理。
     7、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在社会上购买收款收据作为结算凭证,一经发现,均按贪污论处。

     五、单位预算管理

     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地质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地质事业发展计划、地质事业单位特点、财务收支状况,承担国家地质任务情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收入和支出的内容。
     单位预算应当自求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单位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六、收支管理制度

     (一)收入管理
     收入是指地质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地质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地质事业单位直接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地质事业经费,包括地质事业费及各类专项经费。
     2、上级补助收入,即地质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即地质事业单位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1)业务收入,即地质事业单位在开展基础性、战略性、社会公益性地质工作所取得的收入。
     (2)地质技术服务收入,即地质事业单位对外开展地质技术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地质成果转让收入、地质学术活动收入等。
     (3)辅助收入,即地质事业单位在开展直接为专业业务活动服务的辅助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单位后勤服务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收入等。
     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地质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地质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地质事业收入。
     4、经营收入,是指地质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地质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单位收入管理规定:
     1、各单位的各项收入都必须列入财务收入,不准设立“小金库”或在会计账外自收自支。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中纪委对“小金库”违纪行为问题的《解释》追究纪律责任。
     2、各项收入款项要有收款依据,并由会计开具合法的收款凭据。
     3、各单位收入款项必须及时交至出纳员处,不准坐支和挪用。
     4、所内部间的服务可以采取直接结算、直接收费的办法或采用转账办理。
     5、确立经营收入的金额采用总价法,即在确认经营收入实现时,按发票金额全额入账,特殊情况,可采用净价法。
     6、收入入账时间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一是物权的转移或工作量已经完成,二是收到结算价款(或货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或货款)的权力,按取得价款的权力入账,入账时必须有对方的验收文据或所结算文据,或附《合同书》。
     (二)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支出是指地质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地质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1、事业支出,即地质事业单位在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2、经营支出,即地质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地质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地质事业单位应在满足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地质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5、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地质事业单位在开展专业业务和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用途和性质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地质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用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有关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为加强支出管理,根据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办法。
     为保证财务管理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办法的单位,其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
     地质事业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支出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地质事业单位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支出管理规定
     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1、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各自所属的行业会计制度,原则上应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2、各单位支出的归集、分配应严格按相应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克服随意性,确保成本的真实性。报告期内费用的分配、成本的结转方法和口径应保持一致,不可随意变动。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当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数额,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应转作长期待摊费用,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进行分摊。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和标准,应报经分管领导同意;预提数和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中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3、设备的修理费用应进入当期损益,属数额较大的大修费用可采用分摊形式逐月进入成本,低值易耗品可采用分期摊销的方法进入成本,金额较小的低值易耗品也可一次摊入成本。
     4、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大集体职工等的工资直接计入经营费用。
     5、各单位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统筹费等应先提后用,必须按规定比例按期提足。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由地实所统一代缴。业务招待费按税法规定的比例掌握使用。
     6、各单位必须按年综合折价率12%的标准,逐月足额提取设备折旧,房屋、建筑物折旧率不得低于2%。
     7、对于存货计价的核算,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分、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或个别计价法。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的情况,确定各自的计价方法。但不论采用哪一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对库存商品入库的核算,原则上统一采用进价核算。
     8、工程检测中心、地调中心对大额支付应建立明细账,原始凭据要保留齐全,账、款分人保管,内部公开透明,否则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包括罚款、追究当事人责任等)由当事科室承担。

     七、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1、本所及所属单位的会计档案由本所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2、每月终了,会计人员应将会计凭证装订成册,同时在封面上注明本册的起止日期、序号、装订日期,加盖装订人、保管人、会计主管(或分公司主管会计)的印章,并粘贴装订封签。
     3、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各单位财务部门保管壹年,期满之后,应当由各单位会计人员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所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4、所财务部门应配备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员除对所本部的会计档案按时装订立卷外,对所属各单位移交的会计档案要及时清点、整理、归档。
     5、财务部门保存的会计档案应积极为本单位所利用。但调阅或复印时,必须经所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公司主管会计同意,并在会计档案调阅、借阅簿上登记。提供给外单位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报经所领导,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6、单位合并,原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由原各单位保管。
     7、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企业会计和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执行。对于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应由所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并会同所财务科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报所长批准后销毁。对于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8、会计档案销毁时,应由所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督销毁。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告所长。

     八、会计稽核制度

     建立会计稽核制度是保证单位会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杜绝财务核算中违反财经纪律,防止弄虚作假的重要措施。
     1、财务科可根据情况设置专职或兼职稽核员。稽核员本着对单位领导负责的态度,定期对所在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认真稽核,并做好稽核记录工作。
     2、稽核员必须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规定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以及本所制度的各项规章制度、开支标准等进行财务稽核。
     3、稽核的具体内容包括:
     (1)审核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手续是否完备,数据是否正确,会计分录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提出修改意见,对手续不完备的会计凭证,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2)审查账簿的建立和记录情况,检查各单位是否按相应的会计制度建立总账、明细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是否正确设置会计科目,摘要是否清晰、简明,改错更正方法是否正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否日清月结,是否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记账、对账和结账。
     (3)审查成本费用核算的合法性和正确性,检查成本费用是否按期结转,差异分摊是否合理,各项费用是否按编制计提,折旧是否按期提足,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是否按标准按期摊销,报告期内费用的分配、成本的结转方法和口径是否保持一致,月末、季末和年末的盘点是否按时进行,盘盈、盘亏的处理是否按规定手续报批。
     (4)审查会计报表是否符合现行制度规定的编报要求,是否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账表一致,是否反映了单位的真实情况。
     (5)审查各项税收是否按规定计提,缴纳是否及时。
     4、稽核工作按月进行或可按计划安排定期开展。稽核人员必须对所负责单位的财务资料进行认真稽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修改意见。各单位必须支持稽核员的工作,对稽核员提出的意见有异议的,可向所长报告进行复议,最后按复议意见处理。

     九、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开展财务分析,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反馈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信息,有助于单位领导及时了解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动态,为生产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1、各单位应在每月终了,将所在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各单位会计人员应根据当月本单位的经济业务发生情况向单位领导及所财务部门提供生产经营状况的各项经济指标。
     2、所财务部门每月就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编制公布表。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所附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主要说明财政拨款与支出、经营收入与支出、节余与收益及其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税金缴纳、主要财务指标分析、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如: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工程项目承接与合同的签订、贷款及贷款的归还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各单位主管会计应总结分析所在单位的财务状况及工作成果。分析可采用比较法,即将本期的生产经营状况、费用、成本执行情况与往年同期或先进指标进行对比;也可采用因素分析法,即对各项指标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比较,找出增减变化的原因。主要分析指标如下:
     (1)经费自给率,衡量地质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
     计算公式为: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其它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100% 
     支出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扣除的项目,应经财政部门批准。
     (2)资产负债率,衡量地质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的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债权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
     计算公式为: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 100%
     (3)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地质事业单位支出结构。
     计算公式为:人员支出比率= 人员支出÷事业支出 × 100%
     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
     公用支出比率= 公用支出÷事业支出 × 100%
     公用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十、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加强对债权债务的管理是为了及时清理单位的债权债务,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益。
     1、各单位应充分重视债权债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债权的催收。
     2、各单位要严把债权形成关,对非现款交易的业务,一定要有经办人签字,财务部门方可据以挂账。需分次付款的,经办人应在首次付款时凭发票或合同挂账。第二次及后续付款,经办人应先核实挂账情况,并填制付款通知书后方可办理。
     3、财务部门应按余额向各单位提供债权债务明细分析表及有关债权债务形成的资料,协助清理核对账目,参与协商有关清理办法,积极配合各单位清理债权债务。
     4、各单位应根据自身不同情况,制定债权债务清理计划,提出具体催收措施,确定催收重点和落实每笔债权催收的经办人,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总结经验教训,在清理老账的基础上,积极防止产生新的呆坏账。
     5、各单位的债权,凡是由于催收不及时或催收措施不当的造成坏账损失的,由所财务科、监审室组成调查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报所长。
     6、债权项目负责人、经办人为债权的第一责任人,对债权的催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发现债权项目负责人、经办人与债务单位串通,给本单位清收债权设置障碍的,本所将从严加重处罚。
     7、对数额大、时间长、多次收不回的债权,本所将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催收。对收回债权隐瞒不入账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明,一律视同贪污公款,给予从严处罚。
     8、各单位应保持债权债务管理的平稳和延续性,不得因单位负责人的变更而变更或中断。
     9、各单位对债务的偿付应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先内后外,避免产生本所内部三角债的增加。
     10、工程测试中心各室年末确实未到账的上年应收账款,可先以押金的方式交所财务,由财务开具收款收据暂收,待到款时再返还。

     十一、内部牵制制度

     财务管理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的收支、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目的是加强财务工作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核对。明确岗位职责,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防止差错和营私舞弊等行为。
     1、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付必须由经办人员取得合法、合理的费用凭证、票据,经会计人员审核、领导审批后方可支出。各项经济业务的往来,出纳人员必须在报销凭证、发票及收据记账联上加盖支付方式的印章,如“现金收讫”、“现金付讫”、“转讫”等。
     2、各单位银行存款的印鉴章必须分开保管,主管会计应定期检查出纳人员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支票使用情况。
     3、银行日记账必须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要记载清楚。“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必须经主管会计审核签章。
     4、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本单位的审核、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成本费用及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记账凭证填制好后,必须由审核(稽核)人签章,记账人员方可进行记账。
     6、购买实物、材料,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领导审批;应入库的要办理入库手续,由仓库管理人员验收入库,登记入账;发出材料要填出库单,原则上应经单位领导批准,仓库人员方可发货;会计人员根据有效的原始单据及出入库单办理付款和登记账簿。
     7、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凡是超过5万元以上的生产科研设备,均需由使用单位安排专人调研,并提交调研报告,由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业务会议,专门商定后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洽谈价格及有关采购事宜,购货合同经领导批准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汇款手续。5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或大的固定资产投入,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择购货方或建筑承包方。
     8、主管领导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主管,会计主管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基层单位领导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

     十二、项目经济管理

     项目的经济管理是指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按照政府项目资金使用办法及财会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并通过绩效跟踪和专项审计对已完成的地质勘查项目进行经济评价,从而发现问题、肯定成绩,规范项目资金管理。
     1、各单位在项目申请、设计过程中,应按相关规定与财务部门有关人员一起编制项目预算,并经副总会计师审核。
     2、项目预算及项目合同或任务书须送一份至财务部门备案。
     3、项目的日常会计核算:财务部门按承接的10万元及10万元以上项目按项目名称单独设账,根据国土资发[2007]322号文《国土资源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91号文《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费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启用相应的收支科目,对各种项目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工程测试各部门收支项目因费用控制需要,不按项目核算。
     3、项目资金的管理权限:各类项目经费均由所统一管理。
     (1)项目款的收入:各类项目款均通过所财务部门银行账户统一划转,不得有任何“坐收”行为,所财务部门根据到账的项目款,通知项目负责人,做到入账及时。
     (2)项目款的核拨:各类项目款的核拨按项目预算和项目进度办理。项目实施部门须提供附负责人签名的《项目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进度表》至所财务部门,所财务部门根据《主要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进度表》核实该项目工作进度,并按此工作进度划转项目款,做到项目经费核拨与工作进度和工作项目相结合。
     4、项目支出的成本费用审批权限:每一项经费支出应由所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设计预算使用范围和实物工作量进行成本费用核算,严禁扩大与项目无关的开支范围、提高与项目无关的开支标准、虚列或不列支出、挪用和挤占项目经费等。其成本费用的审批须按一定程序办理。
     (1)成本费用的审批原则上启用“一支笔”制度,确需委托审批的,应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审批人应根据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2)各类项目资金禁止采用简单经费切块包干管理制,应实行项目实施与经费控制责任制,落实项目负责人制。
     (3)各类项目成本费用的报销程序必须符合所相关的财务报销审批制度,报销单据须合法有效,坚持杜绝“白条”现象。项目实施经办人办理经济业务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由所领导签字认可方可报销入账。
     5、所对项目的效益实施绩效考评。项目考评内容主要有三方面:项目成本控制是否合理;项目质量是否达到验收规范和设计标准;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体现。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以及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章的责成改正。
     6、对项目成果的奖惩:按照地实[2007]46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