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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5266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08日 23:00:08      

地实[2010]44号

所属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省纪委 省监察厅 省财政局 省审计厅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纪发[2010]13号)以及省纪委 省监察厅 省民政局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团体“小金库” 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纪发[2010]12号)文件精神,按照《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要求,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省纪委 省监察厅 省财政局 省审计厅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纪发[2010]13号)以及省纪委 省监察厅 省民政局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团体“小金库” 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纪发[2010]12号)文件精神,按照《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1、所属各企业。
     2、所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
     (二)专项治理内容
     凡国有企业和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本单位账簿统一核算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清理重点是2008年以来的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形成的资产,对发现“小金库”资金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单位,要追溯到以前年度。
     国有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1、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3、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4、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1、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2、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3、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1、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
     2、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3、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4、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四)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社会团体“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5、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责任分工
     本次所属各企业及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实调整“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各企业及社会团体要在所“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三、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至2010年12月底前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及制定自查工作方案阶段(2010年7月26日至7月30日)
召开“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成立由财务、纪检、审计等部门及企业负责人组成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制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日—9月10日)
     各企业及社会团体要按照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精心组织本单位各部门实施自查,自查面要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企业及社会团体要写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并按填表说明和要求认真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 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9月10日前将上述两表审核汇总和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一并上报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各企业、社会团体的自查自纠情况将在所内以不同形式进行公示。
     (三)重点检查阶段(10月8日—11月20日)
     为保证自查自纠工作效果,所将在各企业及社会团体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结束后,“小金库”专项治理办公室汇总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和《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 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撰写重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和《单位“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阶段(12月1日—12月20日)
     所属各企业及社会团体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财务、税务处理落实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各企业及社会团体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健全预防和治理“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企业及社会团体在全部整改工作完成后,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2010年12月10日前报送所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
     为做好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所成立所属各企业及社会团体成立“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所财务科;各企业负责人具体组织领导本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本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企业要明确职责,统一思想,认真履责,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五、政策规定
     对此次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将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自查从宽。对本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金额,要如数转入本单位符合规定的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二)被查从严。对企业检查组重点检查或省局检查组重点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要按照党纪国法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自查不认真、工作走过场的有关企业,领导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企业,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在中办《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企业主要领导、分管财务领导、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
     在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后,所网站要主动宣传中央部署开展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省、局、所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各单位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二)落实举报制度
所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小金库”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号码:0551-2884119, 举报信箱设在所实验楼一层大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并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为10万元。
     (三)明确职责,各负其责
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如实报送,不得隐瞒;对查出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处理;所党办负责“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四)加强工作联系与监督、指导
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期间,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与各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联系,加强对所属各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