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手机、住宅电话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6460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08日 23:15:17     来源:办公室  

地实[2009]91号

所属各单位:
     《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手机、住宅电话费管理办法》于2009年12月23日经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手机、住宅电话费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加强我所个人通讯费用管理,合理控制通讯费支出,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话费报销的人员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尽量使用短信和内部固话;
     二、办公室负责通讯费的初审、登记;
     三、通讯费报销实行集中办理,即每年的1月和7月报销两次;
     四、通讯费实行总额控制,当年滚动使用,节余不补的原则;
     五、创值部门通讯费列入各单位成本;工程检测中心各室的费用报销自行决定;
     六、 夫妻两人均可报销住宅电话费的,可由享受较高标准的一方按规定报销,另一方不重复享受;兼任职务的工作人员可按较高标准报销; 
     七、享受电话费报销的工作人员,报销登记的电话号码以在办公室登记的为准,如在当年变更电话号码的,须事先到办公室登记;在一段时间内每人只能按一个号码报销;
     八、享受手机费报销的工作人员应保持话机开通,确保工作联系畅通,不得以任何理由关停机;
     九、报销标准根据工作量、工作性质、对外联系的业务量制定,局高咨小组成员住宅电话费管理按局地办[2008]231号文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电话费报销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人/月

   

手机标准

住宅电话费标准

所长、书记

300

80

副所长、总工、工会主席、所长助理、创值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

200

40

正处级调研员、局高咨组成员、

150

60

副处级调研员

100

30

副总工、行政管理科科长、基建办公室主任

150

30

创值部门副职、生产实验管理科科长、

办公室主任、

劳资科科长、

总工办主任、

行政科副科长

100

30

党办主任、

财务科科长、

其他管理科室副职

50

30

     十、未列入报销范围的,确因工作发生的话费,经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十一、本办法解释权在办公室;
     十二、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