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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职工休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6581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08日 23:47:49     来源:劳动人事科  

地实[2008]56号

所属各单位:
    《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职工休假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8年8月22日所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职工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职工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建立激励、约束竞争机制,促进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努力创造和谐的工作和生活氛围,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本所在职职工及人事代理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一、职工休假及考勤管理规定.
     (一)年休假
     职工年休假的管理,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1、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必须是工作年满1年以上者。
     2、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享受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享受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每年享受年休假15天。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4个月以上的。
     4、本所各科室和部门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适时安排职工年休假。
     5、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使用,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的需要可以跨一个年度使用。
     6、职工请事假可按实际请假天数先冲抵其本人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由单位集中安排休假或外出度假的,应冲抵当年应休的年休假。
     (二)探亲假
     1、工作满1年,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职工,每年可以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的职工每年一次探亲假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探亲假20天,两年合并一次可给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探亲假20天。
     3、职工按规定休探亲假,需填写《职工请假单》,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报所劳动人事科审批后,方可休假。
     4、职工探亲假期间因特殊原因须续假,必须事先电告或来信说明事由,提出续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三)婚假、生育假、节育假、丧假
     1、职工按规定依法可以享受婚假、生育假和节育假;职工如不幸遇直系亲属去世,可以享受丧假。
     2、职工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的初婚者,可延长婚假20天。
     3、职工生育可享受90天产假。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经医院证明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一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产假15天。
     4、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持医院证明,可休节育假15—30天,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休节育假42天,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休节育假90天。
     5、职工不幸遇亲属去世,可休丧假3天。
     (四)工伤假
     1、职工因工受伤,需经单位安全部门确认及医院证明休工伤假。
     2、休工伤假6个月以上者,需经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评议审查后,方可复工或继续休假。
     (五)病假
     1、职工因病需要休假,必须持本单位医务室开具的病休证明或经医务室复核的医院证明方可休病假。
     2、职工连续病休6个月及其以上者,病愈后复工应有就诊医院证明,并经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审核同意复工后,方可复工。
     3、因打架斗殴及其它不法行为而致伤者,均不能享受病假待遇,一律按事假处理。
     4、严禁虚拟病假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长期不上班,违者按旷工处理。
     (六)事假
     1、职工有事须暂时离开岗位的,可以请事假。请事假1天以内的,由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1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劳动人事科审批;请事假15天以上的,须经所领导批准。
     2、严禁虚拟事假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从事第二职业,违者按旷工处理。
     (七)请假程序与考勤
     1、职工无论请何类假,均应事先填写《职工休假申请单》,由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劳动人事科履行请假手续。职工休假结束时应及时到劳动人事科销假。
     2、部门负责人请假须经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岗。
     3、考勤以部门为单位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员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逐日逐项并及时准确地做好出勤记录,禁止数日或事后靠回忆填写。
     4、职工请假的各类假期如遇跨国家法定休假日及休息日的不计入休假假期。
     5、劳动人事科负责对各部门的考勤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职工休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规定
     1、国家法定假日(元旦1天、清明节1天、“五一”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春节3天)、双休日以及单位统一安排的休假,职工休假期间,一切待遇不变。
     2、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但应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奖金。
计算公式:扣发奖金数=当月奖金数÷20.83天(月工作天数)×休假天数
     3、职工按规定休探亲假,休假期间每天扣5元(相当事业单位档案工资中误餐费日补助标准);探亲假期间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奖金。
     计算公式:扣发奖金数=当月奖金数÷20.83(月工作天数)×休假天数
     4、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生育假、节育假、丧假,休假期间每天扣5元(相当事业单位档案工资中误餐费日补助标准);并同时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奖金。
     计算公式:扣发奖金数= 当月奖金数÷20.83天(月工作天数)×休假天数
     5、职工工伤假,根据工伤的程度不同,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所对应的损失工作日计算休假时间,休假期间每天扣5元(相当事业单位档案工资中误餐费日补助标准),并同时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奖金。超过所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时间未经批准仍不上班的,按事假处理。
     计算公式:扣发奖金数=当月奖金数÷20.83天(月工作天数)×休假天数
     6、职工因病请假,休假期间每天扣5元(相当事业单位档案工资中误餐费日补助标准);病假1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按95?发放;病假一个月以上到3个月的岗位工资按90%发放;病假3个月以上到6个月的岗位工资按85?发放。病假6个月以上的按长期病假处理,原则上按安徽省人事厅皖人发(1997)83号文执行。病假期间,均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奖金。
     (1)6个月以内病假扣发工资的计算方法:
     扣发工资数=本人现行岗位工资数÷20.83×应扣比例数×休假天数
     (2)6个月以上病假工资发放计算方法:
     应发工资数=本人档案工资×应发比例数
     (3)扣发奖金数计算公式:扣发奖金数=当月奖金数÷20.83天×休假天数
     7、职工有事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假期按1年内累计计算。休假期间每天扣5元(相当事业单位档案工资中误餐费日补助标准);事假1个月以内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其岗位工资80?;事假1个月以上的,扣发其全部岗位工资;事假6个月以上的,停止单位为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事假期间,均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奖金。
     三、其它有关规定
     1、旷工:
     (1)职工无故脱离岗位,又不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或职工假期已满而未办任何续假手续的,以及虽提出续假申请但未获批准而未上班者,均按旷工处理。
     (2)职工旷工按天全额扣发工资,并按100元/天进行处罚。旷工3天以内的,扣发一个季度的年度奖金;旷工3天以上的,扣发全年度奖金。同时停止单位为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2、加班及补休
     (1)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提倡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因工作原因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职工加班的,各部门应在职工加班后,及时安排补休。确实无法安排补休的,应发给加班补助。
     (2)国家法定假日确需职工加班,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报所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3)职工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按1天计算;4小时以内的,按半天计算。特殊岗位需延长工作时间,可在当月内,按实际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累计计算加班的工作日。
     (4)生产一线部门因工作特点不能实行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可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及自身工作特点,制定与其适应的作息办法,报所工会及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5)确因工作原因加班后又无时间安排补休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门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经济补偿。根据我单位的具体情况,国家法定假日加班、及当年因工作原因经批准未享受年休假的,暂按100元/天给予加班补助。经批准的双休日加班,暂按50元/天给予加班补助。
     四、本《暂行办法》经所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原地矿司(1999)23号文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