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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相关问题解答
浏览次数:4474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07日 01:14:03     来源:财务科  

增值税专用发票什么时候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退回如何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有什么后果?

      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认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增值税专用发票冲红需要什么手续?

      一、如果对方未进行认证的话,就得由你们以销方名义来申请开具通知单了,销方申请开具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开票有误,尚未交付对方(这个要求必须是开票的当月或者下月,否则无法校验通过);第二种是因开票有误,对方拒收。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只能采用第二种理由申请,那么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企业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自行生成并打印,在纸质《申请单》上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同时提供《申请单》电子信息(用 U 盘拷贝) )
      2、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写明具体原因或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申请报告必须加盖企业公章,请用A4 纸打印)
      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货方必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拒收证明(拒收证明上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而且是原件。请用 A4 纸打印)
      4、发票原件,必须联次齐全。
      二、假如是当月发票,作废即可;假如跨月的发票只能开具红字发票了,开具红字发票程序如下:     先在防伪开票系统里填写红字发票申请单,打印两份且盖财务印鉴并且将此申请拷贝到U盘;假如我对方拒收的,需要对方出具拒收证明(加盖公章);错误发票复印件;错误发票所做凭证复印件(两个复印件都需公章);发票原件;准备好以上资料,到分管的税务局找局长签字,最后到税务大厅办理。(因地域差异或许准备资料有所不同,建议最好先电话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方面)。

超过认证期限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函【2009】 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超过认证期限的进项票不能再认证抵扣,也不能退回开红字发票冲更不能作废,只能将该发票用于记帐,进项税全部计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