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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科研实验基地10KV供电线路及自管配电房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浏览次数:4927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9日 17:06:32      

      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现对“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科研实验基地10KV供电线路及自管配电房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名称: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科研实验基地10KV供电线路及自管配电房工程
      2、工程地点:合肥市阜阳北路318号
      3、建设单位: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
      4、工程概况:1、本工程为高压新装业务,采用双电源供电,负荷等级二级。2、主供电源情况:主电源由明变04开关临泉路05#付杆(新立付杆)接入基地自管配电房,容量2500KVA,线路方式为电缆敷设,线路长度约350米(按实计算);3、备用电源情况:备用电源由明变27开关明光路1#环网柜(运编152)间隔接入自管配电房,容量500KVA,线路方式为电缆敷设,线路长度约1500米(按实计算);4、自管配电房及外线铺设情况:见图纸。
      5、项目概算:详见招标文件
      6、招标类别:施工-电力
      7、标段划分:1个标段
      二、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人资质:
      (1)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合格有效(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RMB800万元)。
      (2)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承装电力设施四级及以上许可证,具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近3年(2011.01.01-至今)施工完成合肥区域2个高压外电线路敷设(含配电房)工程合同业绩(须提供供电部门的验收合格或《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供电方案核实意见》合格单,或建设单位出具合格及正常使用证明材料)。
      (4)拟派驻的项目经理资格:国家二级注册建造师(电气或机电类)及以上资格(含安全B证),当地建管部门出具无在建工程证明。
      (5)拟派驻的项目经理业绩:近三年内(2011.01.01-至今)完成合肥区域1个高压外电线路敷设工程(含配电房)合同业绩(须提供供电部门的验收合格或《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供电方案核实意见》合格单,或建设单位出具合格及正常使用证明材料)。
      (6)拟派驻项目专业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项目五大技术人员(造价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
      (7)本项目只接受同一企业(或集团)唯一授权的报名。
      (8)投标人、项目经理在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没有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
      (9)中标人项目经理证书原件由招标人管理,本工程竣工验收后予以返还。
      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答疑方式及时间:
      1、报名时间:2013年11月28日--2013年12月4日(除周日外, 上午:09:00--11:00)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3、报名资料:投标人报名时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提供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
      (1)企业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业绩合同;
      (2)报名人员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包括被委托人身份证);
      (3)拟派项目经理资料:身份证、建造师证书、无在建工程证明、业绩合同;
      (4)其他人员资料:拟派技术负责人身份证、中级职称证书;拟派五大员专业人员的身份证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
      (5)企业须提供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五大员1年(2013年1月-至今)及以上缴费的社保凭证。
      以上资料需原件核查且复印件加盖公章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备案。特别说明:提供证书复印件须完整复印,身份证必须为二代证。
      在投标报名中投标人申报的所有人员证件资格与递交投标文件中的人员及证件资格必须相符不得更换。一旦中标,在整个建设过程中也不得更换(不可抗力和业主批准除外),否则执行严厉的经济处罚甚至取消中标资格。
      4、报名地点:合肥市阜阳北路318号
      5、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账户信息另行通知。
      6、答疑方式、时间:招标文件发布后另行通知。
      四、联系方式:
      本项目联系人:潘工
      电话:0551-65547228   18226633360
      五、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领取方式及时间另行通知。
      六、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如有变动以最新通知或招标文件为准。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